解读 | 《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年04月29日 来源:济南市教育局 浏览:1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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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在办学准入条件、行政审批方式、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起草《意见》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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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起草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2018年5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正式发布。

我市2014年9月出台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政发[2014]18号),目前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要求,亟需出台新的意见。


(二)主要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16年11月7日审议通过)

  •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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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有哪些?

  答:《意见》明确了: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主要创新是:一加强二促进三突破五理顺七规范。


  • “一加强”: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党组织与学校同步建立,党组织负责人与校长同步落实,党务工作与行政工作同步安排。

  • “二促进”:一是促进捐赠办学积极性。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二是促进审批环节改善。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 “三突破”:一是降低准入门槛。民办学校可以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或其它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场地设施办学。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的监管,降低办学风险。二是强化人才支持。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聘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但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并不得取酬或获取各类相关利益、不得担任法人代表。三是明确了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六独立”:独立法人资格、校园、专任教师队伍、会计制度,独立招生、颁发学业证书。

  • “五理顺”:理顺了办学许可的分级审批要求。一是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二是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三是已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四是设立分校根据情况由原审批机关或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五是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

  • “七规范”:一是规范分类管理。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其中,现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未重新登记前,应当按照非营利性学校的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二是规范专业设置。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连续三年无违规办学行为的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院校可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现有办学条件等,自主设置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设置条件和要求的目录专业,报相应教育、人社部门备案。三是规范课程。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四是规范招生。民办中小学、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规范招生,支持在规范招生基础上依法自主招生。五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得空挂或者买卖学籍。完善学校各项制度,确保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六是规范属地管理。由属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中职和中小学校进行办学行为监管,由属地区县人社部门对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进行办学行为监管。七是规范收费。市发改委和市教育局2018年已联合下发《关于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通知》。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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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是怎样的?

  答: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市教育局组织专人赴青岛、潍坊、威海、淄博等城市和山师、山大基础教育集团开展民办教育调研,对标先进,开拓思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2018年5月30日,省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文件出台后,市教育局立即成立《意见》起草工作组,于7月30日起草完成《意见》初稿,先后在教育系统内部组织5次专题研讨会征求意见,并发人社局、编办、民政局、工商局等20个部门和各区县征求意见,并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意见》于2019年2月22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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