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第四条 本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查看详情】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 号)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费标准1.会长、副会长会费,每年8万元;2.常务理事会费,每年1万元...【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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