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余苏 黄建城
继《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避雷宝典”(上)》介绍了民办学校买卖、出租、出借、甚至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虚假宣传骗取钱财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雷区”之后,本文将继续介绍其他四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常见“大雷”,并为每个“大雷”量身定做了一份沉甸甸的“避雷宝典”,供广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及时治理和排除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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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学校资金
我们在为某教育集团提供合规审查服务时,发现该教育集团旗下幼儿园、中小学的所有收入虽然通过学校对公账户收取,但随后全部都转移至举办者的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统一管理”,当每个学校有资金需求时,学校再向举办者申请将相应资金从其个人账户调拨至学校。有时候这样的资金调拨在学校财务账目上会记载为举办者借钱给学校,学校需要向举办者还本付息。
该举办者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挪用资金?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学费收入应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而非举办者的个人资产。
其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即使非营利性学校有办学结余也只能用于办学,而不能擅自将办学结余出借或挪给举办者使用;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结余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后形成合法办学收益后方能归举办者所有。
案例分析
2013年,衢州市现代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校长和副校长在未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串通将学生的学杂费、赞助费共计50多万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债务,经学校财务部门催款后三个月仍未归还,最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学校的原校长和副校长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检察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粤教策函〔2018〕160号)(以下简称“《移送标准》”)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移送标准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宝 典 四
个人挪用学校资金的问题主要是由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的,为了防止该等违规行为发展成为刑事犯罪,我们建议民办学校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治理:
一是规范学校资金的收支方式。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的对公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收取和支出相关费用,不得通过个人的账户收支,同时应严格区分举办者财产和学校财产,避免混同。
二是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学校资金应当按程序由相关负责人审批,使用较大金额的资金应当按照学校章程的约定经合法程序作出决议后方可使用。
三是学校的债务需有合法依据和凭证,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并且在财务报表上得到体现,是真实存在的债务。
四是关联交易需注重“公平、公正、必要性、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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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财务管理不规范是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最容易被举办者忽视的法律风险之一。我们在一次并购交易的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目标学校仅保存了学校近三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其他年份的会计凭证和账簿都被销毁了,目标学校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
案例分析
2015年,某教育集团的负责人为了隐瞒集团的真实收支情况,命令其集团下属的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的财务人员将电脑中的电子财务数据和纸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全部销毁,被销毁的会计报告涉及金额高达一亿多元,最终该教育集团负责人被法院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移送标准》的规定,民办学校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即构成本罪。
宝 典 五
鉴于上述,我们建议民办学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规审查和治理:
一是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规范记账。民办学校应当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根据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记账,收集和保存会计凭证,以及编制财务报表。
二是委派专人负责保存和整理学校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电子财务数据和纸质报告等,以备应对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
三是完善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资产入账、费用报销等相关流程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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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问题
为了方便接送学生上下学,许多民办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接送服务,但校车安全关系师生的出行安全问题,校车服务也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需要学校多加关注。我们在为学校提供合规审查服务时发现,某学校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并不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而是普通的客车,且该学校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驾驶员亦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客车有时还会出现超载的情况,如果一旦发生校车事故,学校需要对此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例分析
2011年11月16日,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驶人杨海军驾驶非法改装的校车,严重超员,雾天超速,占用对方车道逆向行驶,在发现相向重型自卸货车时,向右避让,重型自卸货车向左避让,导致两车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88万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移送标准》的规定,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等后果,即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移送标准。
上述案例中,幼儿园使用非法改装的校车且驾驶的校车严重超载,已经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幼儿园的负责人并未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风险,而是放任驾驶员在大雾天驾驶违规的校车上路,最终因校车的安全装置不合规、严重超载、校车逆向行驶等多种严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情形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该行为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立案标准,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也因此为自己忽视校车安全问题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宝 典 六
为了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民办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一是注重核查校车的证件是否齐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运营校车应取得的证件包括校车标牌、校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登记证、校车驾驶员资格证等。
二是按时缴纳校车保险。校车缴纳的保险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购买相关保险不仅是法规的要求,也是降低学校经济损失的重要保障之一。
三是定期进行校车检验。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
四是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制定相关的制度,增强对校车设备的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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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安全隐患
民办学校的教室和宿舍是学生和教师日常上课和生活的场所,校舍的安全问题同样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安全问题。我们在为某幼儿园提供合规审查服务时,发现该幼儿园使用普通的居民住宅楼作为幼儿的教室和午休场所,并且部分午休场所设立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上,同时还有多处未经报建和验收的违规建筑,那么该幼儿园存在哪些违规风险呢?
案例分析
2014年9月26日,昆明市明通小学违规将普通居民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并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的实际通过需求,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叠加挤压,致使发生六名小学生死亡、三十五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明通小学原校长有期徒刑两年。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移送标准》规定,学校校舍或教学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而且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即达到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移送标准。
上述案例中,明通小学违规将普通的居民住宅楼作为学生的午休场所,违反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对中小学宿舍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的要求,同时,明通小学也未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规范和资产管理制度,违规将海绵垫放置在楼道内,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明通小学未能注重自身风险的审查与防范,亦未及时排除已存在的风险,最终导致的悲剧的发生。随着事故的伤亡人数已经达到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死亡一人、三人重伤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立案标准,明通小学及其负责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由行政责任升级为刑事责任。
宝 典 七
鉴于上述,我们建议民办学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校舍安全问题进行合规审查和治理:
一是注重核查校舍的报建和竣工验收文件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要求。其中报建及竣工文件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二是学校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和维护制度,规范学校资产的管理,定期对校舍进行消防维保和消防检测,及时排除建筑物的消防隐患。
三是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注重对师生消防安全意识的培训。
结 语
从2016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决定作出后,我们可以看到,不断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且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将来没有最严只有更严。但是从我们近两年对上百家民办学校进行合规审查和尽职调查的经验来看,民办学校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确实因为不重视法律而存在诸多违规甚至构成犯罪的现象,同时我们也看到还有很多心存侥幸的举办者,他们认为分类管理制度的实行会让他们借此“消除原罪”!对此,我们只能真诚地建议:不要小看国家法治的决心。从学校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来看, 既然已经发现“雷区”,就要及时去规避和化解,法治的道路上不存在任何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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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