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站在新起点,仍然面临诸多发展瓶颈,要继续提高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保护广大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亟待深入细致地做好新法新规的贯彻落实和地方政策的制定和落地工作,现就行业普遍关注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和独立学院审批管理两个方面建议如下:
一、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的有关建议
(一)明确现有民办学校在过渡期内或完成分类登记前,应继续按照现有章程办学,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权在过渡期内继续取得合理回报。
(二)对非营利性学校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过去一个时期,国内一些学校的举办者,通过协议控制、搭建VIE架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了境外上市。对于此类学校实施分类登记时,应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监督,避免非营利性学校行营利之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并制定信息披露制度。
(三)尽快明确登记为营利性学校时税费减免的具体政策措施。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应当如何缴纳税费的政策措施不明确,因担心改制成本过高或自身权益受损,导致现有民办学校在分类登记问题上一直处在观望和徘徊阶段。在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时,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求是的原则,保护举办者的权益,在适当缴纳税费后,民办学校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应当归属于举办者。
(四)进一步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幼儿园之间的概念内涵,对于已经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分类登记时不能强制要求投资者将幼儿园登记为非营利性幼儿园,保障幼儿园投资者在分类登记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幼儿园的自主选择权。
二、简化独立学院的变更审批
(一)建议将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教育部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下放至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教育部备案即可,不再审批。
(二)简化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审批程序。独立学院的新举办者只需要满足教育部26号令的要求,即“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同时新、老出资者与普通高校签订三方协议,资产财务清晰无争议,即应审批变更。
(三)对于同时申请独立学院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应先行审批独立学院举办者变更,以便于举办者选择办学地址。独立学院举办者在为独立学院购置土地时,其土地划拨或出让协议应注明在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选址、批准办学地址变更后再行生效和支付土地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便于土地、房产的产权直接登记在独立学院名下,有利于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避免出现独立学院土地、房产未过户的弊端。独立学院举办者在获准的办学地址上按照教育部有关办学条件的规定进行学校建设,在校园设施设备、建筑面积、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再行对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等进行审批。
(四)扩大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推进自主招生改革。允许独立学院逐步扩大自主招生规模。对于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要求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应逐步取消招生计划限制,由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等形式开展教育督查。
(五)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高校,举办高校不收取转设的“分手费”。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四川国弘现代教育投资公司董事长)
责任编辑:郭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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