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年81号)第18条同样明确规定: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然而,在当前我国的教育发展格局中,公办民办教师在社会保障机制方面被人为的一刀切,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缴纳、领取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很大差异。目前公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缴纳,民办学校则是由单位和个人两方承担,没有国家承担的部分,直接导致了公办、民办教师在退休后的待遇有很大的差距。以山西省为例,我了解到,目前公办高校社会保障缴纳“单位应缴比例”的部分由财政提供60%经费、单位分担40%,教师退休金大致为4000到6000多元,而民办学校则全额由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任何财政分担,教师退休后只能领到1000多到3000元左右不等的退休金,相差达一半以上,如此悬殊差距直接造成了民办教育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了瓶颈性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35万所,各类民办教育在校学生达5378.21万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增长点,为政府担负了巨额教育经费,对于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弥补财政投入不足,增加教育资源,扩大教育总量,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增强教育发展活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教育选择,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做出了重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教育投入要更多向教师倾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都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同样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样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从事着同样的职业,都是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都是党和国家的教师、人民的教师。同等学历、同样教师身份、同样资格认定、同等职称评定、同等职业贡献,退休待遇却差距甚远,这对于民办学校教师来讲是一种不公平,会让民办教师感到被歧视、被边缘化,会让这部分“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认为他们也就类似于普通的“打工族”,无法安心工作,缺乏职业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教师的不良情绪必然会直接反映到课堂上、教育教学上,进而影响到一代代学生对社会的认同、影响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人才培养质量。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占全国比重35.35%,据初步测算,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已达285余万人。这种退休后的差距待遇,已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因此,亟需解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权益对等的问题:一是关系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二是关系到全国285万多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关系到18万所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四是关系到5300多万民办学校在校生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正确“三观”的形成;五是关系到公办、民办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和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六是关系到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七是关系到公办、民办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的形成;八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人才培养质量,九是关系到我国教育强国的建设。
为此建议: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制定和出台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权益对等的相关政策,真正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列出针对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的专项经费预算,“合理分担”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经费;由教育部根据民办学校规模核定教师人数,作为参保人员依据。让每一位民办教师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拥有实实在在的职业归属感,从根本上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从而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让教师真正成为“令每一个人都羡慕的职业”,保障民办学校培养出更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参事、山西工商学院董事长)
责任编辑:郭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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