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浏览: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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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陕西省教育厅印发《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分为综合类、民办教育类、教育考试类、中外合作办学类、教师类五大类别59种不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意见稿》明确,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出现以下情形从轻或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意见稿》同时明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从轻处罚等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的: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或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九)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此外,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需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分为综合类、民办教育类、教育考试类、中外合作办学类、教师类五大类别59种不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标准。 

比如,违法行为为“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处罚依据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时,裁量基准是通报批评;对民办学校,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是,裁量基准是责令暂停招生;对民办学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时,裁量基准是吊销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此外,还针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附件:1.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2. 陕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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