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落实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引导学校合法、合规、合理分配办学结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分配办学结余。
办法明确,上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市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开展日常检查。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责任编辑: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