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 号)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会费,每年8万元;
2.常务理事会费,每年1万元;
3.理事会费,每年3000元;
4.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
第三条 会费交纳
1.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届5年,会费可一次性交齐,也可按年度交纳;
2.普通会员会费一次至少交纳2年,最多5年;
3.以个人身份入会的会员会费可减免,遇特殊困难的单位会员会费可申请延期交纳或减免,具体办法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4.会费交纳账户名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账号:0120 0142 1000 1284。本会开具正式会费票据。
第四条 会费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主要包括:
1.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
2.党建工作与教育扶贫经费;
3.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经费;
4.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经费;
5.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的经费;
6.开展信息宣传的经费;
7.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五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服务于行业”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3.本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本会将定期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起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郭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