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15年05月0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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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中民协办〔2013〕9号)于2013年7月30日印发,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共同推进华体会体育(中国)HTH·官方网站教育协会系统宣传信息工作,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
( 2015年5月5日修订)

        为加强华体会体育(中国)HTH·官方网站教育协会系统的信息沟通与业务交流,及时掌握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动态、新经验,构建华体会体育(中国)HTH·官方网站教育协会系统互联、互通的运行机制,特制订信息联络员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正面的舆论导向,下上联动、通力合作,凝聚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积极力量,共同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任职条件
        1. 熟悉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掌握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状况,热衷于民办教育宣传信息工作;
        2. 具备敏锐的新闻洞察力,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3. 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技能,能独立完成信息收集、分类和编发等基础工作;
        4. 一般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负责宣传信息工作的同志。
        三、工作职责
        1. 积极支持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官网、官微、简报、会刊”四位一体的宣传信息平台建设;
        2. 及时报送协会会刊及本地区民办教育动态信息;
        3. 积极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民办学校办学特色经验;
        4. 及时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会议通知和新闻信息在各协会官网、会刊等自媒体上予以发布;
         5. 积极参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6. 完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交办的其他信息联络工作。
         四、组织管理
         1. 实行宣传信息月报制度。信息联络员每月底及时汇总上报本地区、本单位当月民办教育各类信息。其中,新闻类信息须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新闻稿和纪实照片上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以保证新闻类信息的时效性。
         2. 实行信息联络员推荐聘任制度。信息联络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办教育协会推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审核聘任,并颁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任职证书》。若人事调动,需及时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3. 实行信息联络员业务培训制度。信息联络员队伍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舆论宣传的重要力量,各地民办教育协会要积极支持信息联络员工作,加强信息联络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信息联络员的专业化水平。
         4. 实行信息联络员年度表彰制度。信息联络员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提交《年度述职表》(详见附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对信息联络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按照30%评优率评选出年度优秀信息联络员,颁发优秀信息联络员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建议各地民办教育协会将“优秀信息联络员”荣誉称号纳入个人业绩档案,并作为有关评优评先工作的参考。
         5. 任职期间,信息联络员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其任职资格自动解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信息联络员年度述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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