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第四条 本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查看详情】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发改经体〔2017〕1999 号)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费标准1.会长、副会长会费,每年8万元;2.常务理事会费,每年1万元...【查看详情】
近两年来,国家在做优做强公办学校过程中,不仅通过提高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加大投入创新校改老校,而且通过集团化、学区化促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此外,还通过招生政策改革等方式持续凸显公办学校的优势;特别是《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很多人感觉到民办义务教育的冬天已经来了。《实施条例》的迟迟未出台,带给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办学者更多的是焦虑。事实上,《实施条例》是《促进法》得以进一步落地实施的保障,是推动民办中小学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的一种引领,它将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遵循。
首先,没有规范的制度环境就没有民办中小学的真正发展。《实施条例》再一次明确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它包涵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但也从法律层面强化了民办教育的地位与发展方向。不能否认,在民办中小学快速发展中的确出现了一些乱象,比如高学费高回报,抢生源拼分数,扩张规模开分店,此外,还在无法保证老师待遇的情况下给予他们高强度的工作,等等;《实施条例》从民办学校设立动力与权限、民办学校组织与管理、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利益保障、财务、资产以及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加以规范,无疑是为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营造良性的制度环境。同时,支持发展民办义务教育也是得到法律保障的。民办学校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可以由公办学校替代的。民办学校要办出质量和特色也是时代的诉求。《实施条例》促使民办中小学更加坚守办学公益属性,它也让公众更加相信民办中小学不可能成为赚钱的产业,办民办中小学需要教育情怀,更需要捐赠精神,还要有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自觉与责任担当。《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民办学校不能通过VIE架构,以服务费的形式转移收益。“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提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总之,通过章程界定举办者办学者的责任与权力,规避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通过资产、财务等监督与管理的细化与常态化在优化教育市场,为构筑民办中小学发展生态奠定基础。
其次,没有民办中小学充满活力的发展就没有基础教育发展的新样态。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和人们教育诉求的不断提高,依靠公办学校是无法满足人们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飞跃。“更加公平和更有质量的教育”是需要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缔造的。“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结构“恰恰意味着民办学校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施条例》中提出“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贴。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里不仅包涵着对已经存在的一些优质民办中小学的一种肯定与信任,更是一种激励与期望。特别是还提出“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这更说明民办学校在未来教育发展格局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放眼全球,我们已经看到美国特许学校的出现与迭代,学校委托管理和教育服务购买已经成为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种选择。今天,小微学校的出现,混合学习时代的来临,面对未来诸多不确定,民办中小学既需要有对教育常识的坚守,更需要有快速灵活应对挑战的能力促进学校多样化样态的形成。
第三,民办中小学办学活力源自于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民办学校需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凸显自身发展的优势。然而,这种优势已经不再是特殊政策优势,也不是环境设施的优势,更不是生源的优势,而是来自于学校整体形成的系统优势,即学校核心竞争力。它是一种难以被竞争对手所复制和模仿的力量,是长期积淀下来的以价值选择、创新实践为核心各种资源组合能力,它是一种动态平衡系统,体现在基于教育市场细化的价值定位与战略选择,管理机制与制度创新的资源重组,基于学习空间、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变革的师生关系的重构与教育评价的转型等诸多方面。
变环境优势为学校文化的整体优势。相当一段时间,民办中小学把硬件环境打造作为竞争优势。事实上,随着公办学校环境改造和人们教育选择的更加理性,空间环境已经不再是留住学生的理由。相反,环境建设需要从视觉之美走向生命之美。学校空间的改造已经不能仅仅停留在器物层面上的现代豪华,也不能为特色而打造特色形式,而是要彰显出民办学校自身的教育价值与意义。古德莱德曾经在《一个称谓学校的地方》一书中提到“学校是一个能够感召人精神和灵魂的地方”,民办学校更应该呵护人的情感,关注生命成长中生活习惯、思维习惯的养成,升华教育的社会价值。目前民办学校最重要的转型是让建筑、设备设施从一种静态的美转向一种动态的美,从可视化的有限资源优势转化为教育理想与价值的生命启迪,从显性的理念标识转化成为一种教育自觉行为的彰显,从局部亮点与特色的打造转变成为战略规划、组织结构、文化底蕴、课程建设以及运行模式等系统优势。
变生源优势为教育服务多样化的优势。在一些人看来,摇号政策出台以后民办学校原本拥有的优秀学生群体和家庭资源优势在逐渐消失,义务教育阶段课程与教材的统一也让自身校本课程的特色荡然无存;实际上,课程与教材改革并不妨碍民办学校的发展,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未来竞争优势就体现在让不同学习基础、不同个性的孩子都能够在这里获得公办学校无法获得的一种成长。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特色校本课程与独特校园生活体验恰恰给民办学校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实施条例》指出“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只是强调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此,新时期,民办学校在学情分析、课程资源开发与重新组合、教学组织形式、师生关系、学习内容选择、学习方式变革、学生的成长评价等诸多方面面临全新的挑战,民办学校不能再把学生成绩的优秀作为绝对的优势,而是发现需要不同学生的优势潜能,为他们成长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教育服务,促使每一个孩子都能找寻自我,为自己的梦想而追逐。
变制度优势为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实施条例》保障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给予民办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不仅拥有教师选聘和考核的自主,还拥有资源配置的自由,民办学校应该需要通过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重构,促进资源重组的同时,推动多元利益主体下的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同时,强化危机意识,把外在的市场竞争压力转化为一种内在动力,切实提升教师的决策资本、专业资本、社会资本和心理资本,构筑学校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当今社会,一方面知识迭代速度、呈现与传播方式都发生根本性改变,另一方面,学生作为学习主体他们认知风格、个性特点和学习方式也远远超过我们的预想,民办中小学只有把体制与机制优势转化教师教育的自觉才能适应未来教育的挑战。
总之,《实施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对民办中小学的一种冲击,不如说是一种促进与推动,它将促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市场得以净化,正本清源,必将开启基础教育新生态。(华东师范大学 教授 刘莉莉)
责任编辑:杜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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